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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新闻中心兰溪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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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省科技厅、金华市科技局有关发明专利产业化工作精神,根据我市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》(兰政发〔2016〕73号)文件精神,现就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,制定如下实施细则:
一、申报奖励需符合以下条件:
1、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;
2、申报的发明专利为已经授权现行有效专利,专利权人为申报企业;
3、申报的发明专利必须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科技部门立项,未立项的可申报兰溪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(见附件2);
4、申报的发明专利产品的年销售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。
二、申报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:
1、《兰溪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申请表》(见附件1);
2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3、发明专利证书、发明专利年费凭证等复印件;
4、立项文件复印件;
5、发明专利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。
三、申报奖励的时间、程序:
时间: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奖励材料报送市科技局专利执法科。
程序:
1、申请。申报企业填报《兰溪市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奖励申请表》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
2、审核。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,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核查。初审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拟奖励项目名单。
3、公示及公布。拟奖励名单在市科技信息网上进行公示。对提出有异议的,进行调查核实;无异议的,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意见,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。
4、兑奖。由市科技局按公布方案向获奖企业拨付奖励资金。
四、其他:
1、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。
2、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执行,原《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实施细则》(兰科局〔2014〕34号)同时废止。
兰溪市科学技术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