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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科发计〔2017〕146号
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科技局(委),各高等学校、科研院所,有关单位:

    为了加强对我省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)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,规范项目验收程序,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)管理相关规定,我厅对《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》(浙科发计〔2015〕31号)进行了修订,现将修订后的《浙江省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)项目验收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




    附件: 

浙江省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)项目验收管理办法

 

 


 


浙江省科学技术厅


2017年9月29日